2008年3月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婚宴差价由谁买单
富心振 江跃中

  蒋女士为女儿在酒店操办婚宴,预订了15桌酒席。其间,经双方协商,酒席地点及酒席价格作了变更。婚宴用餐后,蒋女士以酒店提供的酒席每桌1388元的菜单,与每桌1588元的菜单一致为由,仅支付了每桌1388元的餐费,余款未付而被酒店告上法庭。
  近日,上海南汇区法院对这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。
  
  预定婚宴确认变更
  2007年7月23日,蒋女士到上海南汇某大酒店为女儿预订婚宴酒席,地点放在酒店二楼餐厅,酒席价格为每桌1388元。蒋女士支付了定金5000元,酒店提供了每桌1388元的菜单。
  之后,蒋女士又来到该酒店,确认女儿的婚宴酒席为15桌,但地点要求放在酒店三楼餐厅。酒店提出酒席放三楼餐厅的话,每桌酒席价格为1588元。蒋女士表示同意,并在就餐预订单上签字确认,当天酒店亦提供了每桌1588元的菜单。

  少付餐费引起纠纷
  同年9月8日,酒店为蒋女士女儿的婚宴按约提供了餐饮服务。
  用餐后,蒋女士以酒店提供的酒席每桌1388元的菜单与每桌1588元的菜单一致为由,仅支付了每桌1388元的餐费。同年11月,该酒店诉至法院,要求蒋女士按约立即支付余下餐费3000元。
  蒋女士辩称,当时她以为每桌1588元的话,菜的质量会上去,故表示同意。而在婚宴用餐后,发现酒店提供酒席的菜式与每桌1388元的标准一样,当时就向酒店提出只愿意以每桌1388元的价格支付餐费,但酒店不同意。现其已按每桌1388元的价格支付了餐费,故不同意酒店的诉讼请求。
  
  认可变更就应付款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南汇某大酒店与蒋女士之间的饮食服务合同依法成立。蒋女士认为酒店实际提供的菜式与每桌1388元菜单的菜式相同,故要求以每桌1388元的价格支付餐费。而蒋女士在就餐预订单上签名,并收到了酒店提供的每桌1588元的菜单,就表示其对酒店提出的地点及酒席价格的变更予以认可。现酒店完全按照就餐预订单的约定为蒋女士提供餐饮服务,故蒋女士理应按确认的每桌1588元支付酒店相应的餐费余额。
  据此,法院作出判决:蒋女士支付南汇某大酒店餐费余额3000元。
  (富心振 江跃中)